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0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亮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瑛美 間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高至仁 於民國96年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約定利息原為每年15萬元,其後降為每年12萬元,詎相對人高至仁自五年前即未給付利息,且其所簽發票面金額150萬元支票亦遭退票,而相對人黃瑛美為高至仁之配偶,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請求對渠等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僅能釋明聲請人對相對人高至仁有150萬元及利息之債權存在。就相對人黃瑛美部分,本院於111年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山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然聲請人於同年2月23日收受後,逾期迄未補正,難認聲請人對相對人黃瑛美有上開債權存在,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瑛美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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