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建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建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6罪,曾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此有各該確定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上述各罪均屬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應併合處罰,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准許。再經衡酌受刑人所犯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均為竊盜、犯罪時間間隔不長、所犯罪數之整體非難評價、暨附表編號2所示之各罪已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1月25日│││犯罪日期│108年12月24日├──────────┤109年1月17日││││108年11月2日││││├──────────┤││││108年11月11日││││├──────────┤││││108年11月21日││││├──────────┤││││108年11月9日││││├──────────┤││││109年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083號│第20399號、109年度│第2819號││││偵字第30號、109年度│││││偵字第32號、109年度│││││偵字第332號、109年度│││││偵字第757號、109年度│││││偵字第1165號、109年│││││度偵字第2128號│││││││├───┬────┼──────────┼──────────┼──────────┤││││││││法院│嘉義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27號│109年度易字第175號│109年度簡字第7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1月06日│109年03月17日│109年03月18日│├───┼────┼──────────┼──────────┼──────────┤││││││││法院│嘉義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27號│109年度易字第175號│109年度簡字第759號││判決││││││├────┼──────────┼──────────┼──────────┤││判決│109年04月09日│109年04月21日│109年04月14日│││確定日期││││├───┴────┼──────────┼──────────┼──────────┤│││編號2之6罪曾經定應執│││備註││行有期徒刑120日│││││││└────────┴──────────┴──────────┴──────────┘┌────────┬──────────┐│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2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9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1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簡字第4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3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簡字第488號││判決││││├────┼──────────┤││判決│109年05月06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