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68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北簡字第6823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鍾享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美雲
        書 記 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壹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所簽訂信用借款契約書第20條約定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
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
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安泰銀行)申請辦理貸款,約定按年息12%計算之,並自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至民國94
年5月13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317,851元,未依約繳
還。茲安泰銀行將上開債權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轉讓與歐凱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歐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0月1日將上開
債權轉讓予原告,為此,爰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
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
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
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翁挺育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合計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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