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四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四九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九十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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