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A917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0598號)及函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19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林慧英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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