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6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6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644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巷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貳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乙○○於97年2月5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U。債務人至98年12月20日止累計消費記帳80,227元正未給付,其中68,180元為消費款;12,047元為循環利息。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12月2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644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8年12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8180││││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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