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楊慧慈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65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4月26日上午10時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貳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肆萬零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11月16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並約定於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於繳
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20%計
算利息。詎被告自100年1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致積欠
伊本金新臺幣(下同)340,502元、利息22,751元未償還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約變更約定書
、交易記錄一覽、利息餘額查詢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李佳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翠蘭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
合計3,9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