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債務人 黃若嘉 即 黃季麗 即 黃莉涵 即 黃莉雯 代理人 許家華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提出最近半年悠遊卡搭乘明細。
2.提出106年6月14日裁定附件第4點至第7點之文件及資料。
3.提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提出債務人父母之診斷證明書及最近半年之醫療費收據。
5.據債務人提出之資料,聲請前2年之醫療費支出僅900元,請更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