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4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6號原告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高德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洪瑞民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 複代理人 王建鈞
參加人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陳遠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台內訴字第105006437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調查部分,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6年8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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