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895號聲請人 陳明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梁哲維梁致 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補相對人梁哲維即 梁致鋐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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