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
相 對 人 乙○○
            號
      甲○○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陳稱: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本
件訴訟費用,業經聲請人提出台中市西屯區公所低收入戶證
明書,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後准予扶助在案,認聲請人
確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而准予扶助在案。又相對人
等明知其不動產移轉行為會損害聲請人之債權,是本件聲請
人之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之本院94年度家訴字第
272號判決書影本、本院95執清字第57553號第一、二、三次
拍賣公告、債權憑證影本、臺中縣雅潭地政事務所登記異動
得資料清單、相對人乙○○之最新財政部台灣省中區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台中市西屯區公所低收入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等件以
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財務電子閘門財產資料
查核屬實,聲請人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