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4號抗告人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營炫 相對人 黃祈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108年度司拍字第4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民國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意旨、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要旨參照)。是拍賣抵押物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實體上之法律關係抗辯事由。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107年5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承兌、委任保證、票據、保證及應收帳款承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07年6月7日,業經登記在案;而抗告人因資金需求,向相對人借款200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債權),相對人已如數交付借貸款項,詎系爭借款債權屆清償期後,經相對人於108年9月12日以108詠字第108091202號律師函向抗告人催討還款,抗告人均置之未理,相對人因此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及民法第87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108詠字第108091202號律師函、107年4月30日由抗告人所簽發之現金保管條等影本為證。原裁定經審查後認其形式要件業已具備,而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雖略以:相對人所主張之現金保管條僅能證明抗告人曾為某人保管現金2000萬元,然顯非因借貸關係所生之債權,且該保管條亦未有清楚註明其被保管人為何人,亦未附有正本,本質上亦與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或其他擔保範圍約定為不符,難證抗告人曾向相對人借貸2000萬元之款項,故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顯屬無據,因此提起抗告,並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惟查,抗告人上開所辯,屬實體上爭執事項,揆諸前揭說明,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核非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之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酌。抗告人遽行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另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金灶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黃佳莉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豐原區│豐原││21-1│179.00│全部│├─┼───┼────┼───┼───┼──────┼─────┼──────┤│2│臺中市│豐原區│豐原││21-2│266.00│全部│├─┼───┼────┼───┼───┼──────┼─────┼──────┤│3│臺中市│豐原區│豐原││21-3│30.00│全部│├─┼───┼────┼───┼───┼──────┼─────┼──────┤│4│臺中市│豐原區│豐原││21-4│700.00│全部│├─┼───┼────┼───┼───┼──────┼─────┼──────┤│5│臺中市│豐原區│豐原││21-10│99.00│全部│├─┼───┼────┼───┼───┼──────┼─────┼──────┤│6│臺中市│豐原區│豐原││23-13│5.00│全部│├─┼───┼────┼───┼───┼──────┼─────┼──────┤│7│臺中市│豐原區│豐原││56-3│150.00│全部│├─┼───┼────┼───┼───┼──────┼─────┼──────┤│8│臺中市│豐原區│豐原││56-5│63.00│全部│├─┼───┼────┼───┼───┼──────┼─────┼──────┤│9│臺中市│豐原區│豐原││56-11│2.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838│臺中市豐原區豐│主要用途:避難室│一層:344.74││全部││││原段21-1、21-2│、停車場、辦公室│二層:388.86││││││、21-3、21-4、│、店鋪、旅館、餐│三層:382.70││││││21-10、56-3、│廳│四層:382.70││││││56-5、56-11地│主要建材:鋼筋混│五層:382.70││││││號│凝土造、鋼骨構造│六層:382.70│││││├───────┤層數:11層│七層:382.70││││││臺中市豐原區三││八層:382.70││││││豐路一段2號││九層:382.70││││││││十層:382.70││││││││十一層:││││││││377.70││││││││騎樓:39.77││││││││地下一層:││││││││511.93││││││││地下二層││││││││:439.64││││││││突出物││││││││:103.26││││││││合計:5267.50│││├─┴──┴───────┴────────┴──────┴─────┴────┤│共有部分:│├─┬──┬───────┬────────┬──────┬─────┬────┤│2│4351│臺中市豐原區豐│主要用途:辦公室│一層:531.79│陽台:│全部││││原段21-4、56-3│、店舖、旅社、宿│二層:644.62│242.03│││││地號│舍│三層:644.62│││││├───────┤主要建材:鋼筋混│四層:644.62││││││臺中市豐原區東│凝土造│五層:631.67││││││北街3號│層數:8層│六層:625.89││││││││七層:522.53││││││││八層:423.60││││││││地下層││││││││:547.36││││││││突出物:77.88││││││││合計││││││││:5,294.58│││├─┴──┴───────┴────────┴──────┴─────┴────┤│共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