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陳錦昌 被告 葉冠緯
樓上列被告葉冠緯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簡字第39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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