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583號債權人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培鑫陳培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李金安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陳報債務人陳培鑫、陳培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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