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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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小字第34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俐錦
丙○○丁○○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4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