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長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茲因該公司歷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經國稅局核定,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四六號呈報清算人、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二二號延展清算完結案卷,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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