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戊○○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其一系爭訴訟標的(即台中縣○○鎮○○○段北勢坑小段第1622建號建物)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房屋課稅現值,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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