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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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5號原告 張博勝 現於法務部○○○○○○○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錦淵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6,135元〔計算式:7,617,624-2,931,489=4,686,13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