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76號原告 張登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啟聰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4,095元【計算式:{32,900元(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67.07平方公尺×42分之4(原告應有部分比例)}+{32,900元(同段156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0.62平方公尺×42分之4(原告應有部分比例)}=964,0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