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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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 張文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奕絜 、鴻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