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於警詢時自白犯罪,被告竊取物品之客觀上價值非高,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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