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6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648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96年度除字第264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富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D101A000000-0至D101A1│25│25,000│││份有限公司││937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