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6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6年度除字第26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