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6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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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6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6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民國95年12月20日當庭撤回刑事告訴,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朱瑞娟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度 士交簡 字第 1510 號(95.10.14)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度 交易 字第 611 號判決(95.12.25)【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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