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4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總淨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刑法第38條、第40條雖於民國94年2月
2日經修正,並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依上開說明,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仍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0條規定。則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95年度毒偵字第457號),惟案內所查扣之疑似安非他命粉末1包(驗餘淨重0.5公克),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份,此有該局95年4月11日北市鑑毒字第1341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足憑,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本院審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