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5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海洛因,於民國
95年7月15日為警查獲,扣得海洛因1包(淨重0.1公克)之事實,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1包經送驗後,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憑,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1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95年8月29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13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370號偵查卷無誤。
2本案扣案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為0.1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1月19日調科壹字0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為憑,足見扣案物為第一級毒品之違禁物無誤。
四、結論,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