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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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政美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1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226,776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
民事第二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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