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調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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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調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高山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寶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街,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戴顯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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