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6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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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661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二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法一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