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日星期一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第三十五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