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501號受裁定人即原告甲○○○
之1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皇家國際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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