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0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
丙○○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