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
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對於本判決上訴,非以本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溫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