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3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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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230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己○○
      乙○○
被   告 丁○○
            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玖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之主張:被告丁○○前就讀明德女中時,分別於民國89
年8月18日、90年2月19日、90年8月9日、91年2月18日、91
年8月13日、92年2月7日,邀同其父即被告戊○○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本金金額6筆,共計新臺幣(
下同)155,142元,兩造約定被告丁○○於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之次日起1年內,分12期,每1個月為1期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逾期利息外,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另就附表編號五、六之借款
,被告係於91年8月13日與原告訂借貸款額度借據280,000元
,動用期限自91年8月13日起至被告丁○○完成本教育階段
學業之日止,被告丁○○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
動用額度,借款利率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利息,倘被
告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基
本放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0.5固定計算,逾期放款逾期6個月
即轉入催收款項,本件自94年4月1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原
告基本放款利率為百分之6.475,另加計年率百分之0.5固定
計算後之利率為百分之6.975。詎被告丁○○於93年11月1日
起,並未依約償還借款,依約定已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150,9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四紙、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一紙、就學貸款
撥款通知書二紙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
料各一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
酌原告所提出之證物,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
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
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向原告借款,尚積欠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戊○
○為連帶保證人,被告二人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連帶
保證之約定,自負連帶清償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兩造
間助學貸款契約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利息及違約
金,洵屬適法,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標的金額在500,000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本金金額│年利│利    息│違       約      金│
│號│(新臺幣)│率│││
├─┼─────┼──┼───────┼────────────────┤
│一│二萬二千二│7.7%│自93年10月01日│自93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一十五元││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按左列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二│二萬五千七│7.50│自93年10月01日│自93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五十元│2%│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按左列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三│二萬五千七│7.50│自93年10月01日│自93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五十元│2%│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按左列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四│二萬五千七│7.50│自93年10月01日│自93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五十元│2%│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按左列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五│二萬五千七│2.92│自93年10月01日│自93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五十元│5%│至93年10月31日│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按左列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3%│自93年11月01日││
││││至94年01月31日││
││││按左列利率計算││
││││。││
││├──┼───────┤│
│││3.06│自94年02月01日││
│││5%│至94年03月31日││
││││按左列利率計算││
││││。││
││├──┼───────┤│
│││6.97│自94年04月01日││
│││5%│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計算││
││││。││
├─┼─────┼──┼───────┼────────────────┤
│六│二萬五千七│2.92│自93年10月01日│自93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五十元 │5%│至93年10月31日│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按左列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3%│自93年11月01日││
││││至94年01月31日││
││││按左列利率計算││
││││。││
││├──┼───────┤│
│││3.06│自94年02月01日││
│││5%│至94年03月31日││
││││按左列利率計算││
││││。││
││├──┼───────┤│
│││6.97│自94年04月01日││
│││5%│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計算││
││││。││
├─┼─────┼──┼───────┼────────────────┤
│合│十五萬零九││││
│計│百六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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