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原告戊○○原告乙○被告丙○○被告丁○○○被告甲○○被告新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依測量結果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世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