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損害賠償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丁○○原告甲○○原告丙○○被告嘉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達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履行損害賠償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嘉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十一樓之三、被告乙○○之住所亦同上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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