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7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 王志森 發支付命令,惟
王志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
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