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35號
原告 徐碩凱
被告 陳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2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關於請求賠償新臺幣32,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之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其玄
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