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99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簡淑娟

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鄧光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2日113年度訴字第269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毓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