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05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黃不碟 特別代理人 李孟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訴敗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2萬56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院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