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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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85號原告 楊育斌 兼法定代理人 楊智順 被告 陳誼瑄
邱孝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5萬5,8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7,234元。嗣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18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於民國106年2月9日對原告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
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羅詩蘋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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