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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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家催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催字第258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范福平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繼承人 許乙木 (男、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許乙木(男、民國前7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薛建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龔惠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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