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803號聲請人信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寶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同未記載到期日,請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