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紫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一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紫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紫淇因詐欺案件,由本院於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一日以一00年度上易字第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並於一00年九月二十七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十月五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一0一年十月五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六八三二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王美玲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君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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