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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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7號原告 元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被告 黃奕捷 即 黃乙捷 即 黃淑娟
羅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債權讓與與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依被告所簽立之消費者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條款第12條所載,有關兩造間之借貸訴訟,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