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一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德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少連上更㈠字第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0一八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十月五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一年十月五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32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