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76號上訴人即被告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錦扇楊汶靜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100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0,000元(【45,820-25,820】+【179,810-29,810】=170,000),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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