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泰利指定辯護人宋錦武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泰利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泰利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7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117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自100年12月2日起,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0年度觀執字第1073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
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觀察勒戒中,復已就本案具狀表明捨棄上訴,即將因本案確定受本案之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書逸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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