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25號原告 林大港
林秀美 林玉珠 被告 解奇恩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79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79號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並於起訴時聲請若本件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則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