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70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王長樂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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